Post date: Apr 23, 2009 10:39:0 AM
May 11,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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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15/時論廣場 2007/04/15
錢少責任重 評審難為!
【張渝江】
日前報載國內某大顧問公司與官員、學者疑似官商勾結,致檢方兵分十八路搜索大學教授辦公室,相關政府機關展開所謂「學術掃貪」行動。
筆者因為工作關係時常接觸政府採購專案,亦常參與投標與評選,對於此間制度問題有深刻體會。
政府採購佔國家GDP最大比例,其決標方式也決定很多人的生計。而決標方式主要為最低標和最有利標。
最低標即為投標價錢最少者得標。而最有利標,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揭示最有利標為決標方式之一,而第二項說明最有利標之使用,限於異質 性之專案,而所謂異質性即為不同的廠商供應,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會有差異」(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易言之,若該專案讓不 同廠商履約會有不同內容與結果,就是可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採購專案。因為真實世界沒有百分之百的相同,其實多少都有異質性。
而最有利標之決標需要評選,依採購法第九十四條由五至十七人組成評選會,而專家學者(所謂的外部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實務操作上有的問題是,採購評選委員會決定金額龐大的專案,但其相對的報酬卻很少。比如一個委員需閱讀數百頁的服務建議書,出席開會,若投標者眾,得聽冗長的簡報,最後簽署決定得標者,所有的付出報酬只有數千元(一般為兩千元)。
以外委來看,工程會對專家學者任評選委員的要求很高,這些學富五車的學者與在業界有豐富經驗的專家每單位時間的機會成本該遠超過評選工作的對價。
工程會要求委員為無給職,本來就不易要求這些熱心的委員在無給的條件下有太多的付出。尤其任專家學者,其個人資料(姓名,地址,電話,學經歷等)在資 訊網路上曝光,工程會廣徵專家學者時又先給專家學者的應徵者「除名原則」(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先侮辱再審核。
無給職,個人資料曝光,先侮辱再審核是否為專家學者,加上任委員後繁重的工作與責任(刑事與民事責任皆有),若非有一定的熱情或其它的目的,要任專家 學者的委員很難,而熱情會消減,其它的目的則得以持續,所以會漸漸有不法情事,這實在是制度上設計施行過一段時間必定會出現的問題。
對採購評選改革的芻議有二個,一是外部委員應改為有給職,且應參照所謂專家學者在社會通念上該有的報酬,比如按時計酬,包括收到郵寄的建議書的閱讀的時間與出席開會,專家學者的時薪最少該有五千元/時。之於內部委員,在評選時也是工作,本就有給。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評選在一個專案的過程是最關鍵的時點,機關可能花十億進行工程採購,但評選只花幾千元作車馬費與叫便當,極其不對稱。
另一個建議是進行真正公開招標,公開評選,一般開場會議與閉幕會議自可非公開,但之間投標者之簡報與委員的詢答,諸投標者該有共同參與的機會,此簡單方式可減少很多弊端。
採購法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筆者接觸過屬勇於任事的良好機關,函必回應且效率透明。但工程會所規劃的規範常失去財務上 (最基本)的基礎,比如良好的工程品質來自於廠商有利潤且珍惜商譽,並非來自於對三級品管的恐懼與表面上的臣服,同時一個良好的採購,決標過程必然是要付 出相對成本,這些基本財務或經濟層面的思維該是最核心且最基礎的,相信國內採購程序在經過適當修改,會有利於經濟發展與減少各方成本。
(作者為土木技師,台灣綠圖負責人)